马克思主义学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6-05-04来源:{来源}浏览次数:1955

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,根据中央组织部相关规定,结合部门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 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 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。

第四条  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第五条 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第六条 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
第七条 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时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第八条  党员交纳党费时,支部组织委员应当面在党费缴纳登记表记载党费数额并签名。

第九条  党费实行统一管理。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
第十条  所收党费由支部按照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党组织,留用部分作为党员教育培训费用的补充开支及党员理论学习资料、订阅党报党刊、表彰先进、补助困难党员等活动的费用开支。

第十一条 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

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定期公布党费收缴管理情况。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应做到定期收缴,定期检查,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缴和使用情况。任何人都不得借支或侵占党费,不得任意滥用党费。

第十三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年4月25日